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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購買電子書并上傳分享 “網絡圖書館”被判賠100萬元

時間:2021-09-16 09:23:36    來源:工人日報    

網絡時代,一鍵轉發(fā),一鍵分享,成了許多人的慣。福建廈門的一家“網絡圖書館”因網友上傳眾多電子書,惹上了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賠100萬元,判決目前已生效。

據了解,在這起案件中,原告經合法授權,享有《我家蘿莉是大明星》等98部涉案作品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兩被告則未經許可,在共同運營的IPAD應用上向用戶提供上述小說的在線閱讀及下載服務,并從中獲取利益。原告因此提出索賠1315萬元等訴請。

兩被告辯稱,涉案小說由網友上傳,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應予以免責;被訴侵權作品以復制件的形式經下載后離線閱讀,且電子書的出借方式是在用戶間一對一借閱,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兩被告作為專業(yè)的網絡文學App運營者,其未對上傳者是否系圖書的權利人、上傳者的身份等基本信息審核,未盡到與其提供服務的質相應管理責任。其次,網絡文學是侵權行為較為高發(fā)的領域,且根據該行業(yè)的特點,網絡文學的著作權往往集中于版權運營公司等機構而非自然人手中。但本案中一個用戶上傳了多達2萬余本圖書,10個上傳圖書最多的用戶的藏書量占被告臺總藏書量的40%。此種情況下,兩被告作為“網絡圖書館”經營者仍怠于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放任極有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具有明顯的過錯,不應適用“避風港”原則以免除賠償責任。

本案中,因原告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以及被告因涉案侵權行為所獲利潤數額難以通過相應證據予以直接證實,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酌情確定兩被告判賠100萬元,并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對于部分網友認為“自己買來的電子書,想怎么分享就怎么分享”的想法,該案審判長姜廣瑞提醒,個人購買電子書使其獲得了一定時間內閱讀該書的權利,但該電子書的著作權并未因此轉移至購買人,其仍屬于電子書的作者或者相應權利的被授權人。網友購買電子書并上傳至網絡的行為構成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姜廣瑞法官認為,對于開放網友上傳功能的“網絡圖書館”的運營方,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到與其提供服務的質相應的注意義務,方能依據“避風港”原則免責。(記者錢培堅 通訊員王治國)

關鍵詞: 網友購買電子書 上傳分享 平臺賠償 一鍵轉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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