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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出臺 哪些人群限制供應?

時間:2022-02-08 07:57:44    來源:寧聚新聞客戶端    

今天(2月7日),記者從寧波市住建局獲悉,《寧波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出臺,將于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

該《辦法》的出臺,旨在深入推進我市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實現購房者擁有產權住房的夢想。那么,我市共有產權住房面向哪些人群供應?價格和權屬是怎么定的?上市交易有哪些限制?政府產權份額如何購買?針對這些市民關心的問題,一起來看市住建局的權威解讀。

《辦法》出臺背景是什么?

黨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2021年6月印發(fā)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22號),明確提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首次從國家層面確認了共有產權住房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的決策部署,我市積極推進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出與市場接軌但兼顧保障性的共有產權住房,推動住房回歸居住屬性,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什么是共有產權住房?

《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投資或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限制使用范圍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本市無房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房源如何籌集建設?

《辦法》提出3種籌集建設房源渠道。

一是,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集中建設。土地出讓前,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共有產權住房建設要求、車位車庫產權歸屬、不動產登記、房源回購等內容,納入土地出讓條件。

二是,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土地出讓前,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共有產權住房建設要求、配建比例、不動產登記等內容。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予以明確,建成后,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無償移交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

三是,既有房源轉用。政府房源、商品住房或其他社會房源,可以按照規(guī)定程序轉為共有產權住房: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住房保障部門征求發(fā)改、財政、自然資源規(guī)劃等部門意見,按權限報本級政府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以上前兩種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中小套型為主。既有房源轉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面積限制。

價格和權屬怎么確定?

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共有產權住房將按照市場價格進行銷售。其中,交付未滿1年的市場銷售價格,參考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備案平均價格;交付滿1年的市場銷售價格,參照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存量住房小區(qū)平均交易價格。

單套住房銷售價格在上述市場銷售價格基礎上,結合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實行差價浮動。

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由購房家庭與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

購房家庭產權份額是購房家庭實際出資額占共有產權住房市場銷售房款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銷售同一項目的產權份額相同;

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購房家庭,購買政府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可以自主選擇持有不低于60%的產權份額。

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由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代持機構)持有。

《辦法》指出,集中新建共有產權住房居住區(qū)的車位、車庫產權歸政府所有;居住區(qū)配套設施除根據有關規(guī)定移交相關部門外,其余部分歸政府所有,政府所有的由代持機構持有產權并負責運營管理。

哪些人可以申請購買?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創(chuàng)建共同富裕示范區(qū)的精神要求,《辦法》將供應對象做到了本地城鎮(zhèn)戶籍家庭和非本地城鎮(zhèn)戶籍家庭全覆蓋。

本地城鎮(zhèn)戶籍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主申請人具有共有產權住房供應行政區(qū)域城鎮(zhèn)戶籍連續(xù)滿10年或申請前12個月在當地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且無補繳記錄;

2、在本市無房屋;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非本地城鎮(zhèn)戶籍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主申請人是在當地登記注冊的單位穩(wěn)定就業(yè)且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申請前5年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滿36個月,申請前12個月在當地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且無補繳記錄;

在本市無房屋;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對于列入本市人才分類目錄且經認定的高級及以上層次人才,《辦法》明確可以放寬或者取消繳納社會保險、收入財產等條件并優(yōu)先供應。同時,還可根據工作需要,分項目分批次定向定量供應人才集聚的特定企事業(yè)單位特定范圍在職人才,具體供應方案報經本級政府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哪些人群限制供應?

《辦法》還對限制供應的家庭和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銜接進行了明確。

購買過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共有產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或者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家庭,不得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符合條件的購房家庭應當滿足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租賃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公有住房的購房家庭,應當在簽訂購房合同前騰退或者以市場租金租賃該住房,租賃期限至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后滿6個月止。

對于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的購房家庭,應當自簽訂購房合同次月起停止發(fā)放租賃補貼。

關鍵詞: 寧波市 共有產權住房 管理辦法 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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