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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fā)文禁止國有文物資源資產贈予、出租或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時間:2021-04-01 10:53:26    來源:新華網    

財政部3月31日對外發(fā)布,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日前聯合印發(fā)了《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對規(guī)范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明確了有關要求。其中明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資源資產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我國是文物大國,文物總量龐大、收藏體系多元、類型豐富、文化價值高、保護難度較大,文物資源資產的行業(yè)特點明顯。辦法指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遵循保護為主、全面登記、合理利用、動態(tài)監(jiān)控、分類施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辦法明確,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將成本能夠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產及時登記入財務賬,確保不重不漏。文物資源資產涉及價值增減變動的,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考慮到文物計價難的實際和特殊情況,辦法在計價核算方面以文物行業(yè)管理中的文物總登記賬制度為依據,提出了實物量和價值量并重、以實物量為主更全面反映文物資源資產情況的管理思路。

辦法明確,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文物資源資產借展、交換、調撥等發(fā)生的補償費用應當納入單位年度預算,專門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

辦法還強調了加強文物利用的要求,“讓文物活起來”,即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產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盤活文物資源資產,提高文物資源資產利用效率,充分發(fā)揮文物宣傳教育作用,以滿足社會公共文化需求。

業(yè)內人士認為,辦法的印發(fā)實施,有利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充分發(fā)揮文物對于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彰顯中華優(yōu)秀傳統文化自信的基礎作用。(記者劉紅霞)

關鍵詞: 國有文物資源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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