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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斯萊斯銷售商欺詐案:賠償消費者購車款1300余萬

時間:2018-09-20 17:17:24    來源:新京報    

二手勞斯萊斯當新車賣銷售商欺詐被罰1300萬

法院認定其將行駛5000公里的車當新車賣給消費者,被判賠三倍購車款給消費者

賈女士買了輛勞斯萊斯新車卻發(fā)現(xiàn)是“二手車”,遂以欺詐為由將銷售方北京錦麟盛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錦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賈女士在一審中被判敗訴。

昨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宣判,認定銷售商存在“消費欺詐”,支持賈女士要求,開出了高達1300余萬元的“罰單”。

新車勞斯萊斯實為舊車 索賠一審被駁回

據(jù)原告方介紹,2014年1月26日,賈女士在錦麟公司看中一款勞斯萊斯,決定購買。隨后,賈女士與錦麟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以520萬購買了一輛勞斯萊斯古斯特EWB型汽車。后錦麟公司向其出具了另一家德特公司開具的發(fā)票,價款為460多萬元。

據(jù)賈女士稱經(jīng)常不在國內,故勞斯萊斯僅1000多公里的行駛記錄。直到2015年4月,車輛儀表系統(tǒng)故障,賈女士遂將車輛送往維修中心,卻被意外告知,該車公里數(shù)被人為調整過,按規(guī)定廠家將不再承擔保修責任。

2015年7月,賈女士將該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其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汽車銷售合同》,除了返還購車款外還要求三倍賠償。

庭審中,錦麟公司則否認車輛存在欺詐,并反訴稱賈女士還有近300萬元尾款未付。一審法院以原告證據(jù)不足駁回了賈女士的訴求,認為賈女士已經(jīng)付了520萬購車款駁回了錦麟公司的訴求。雙方均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銷售商欺詐行為成立

二審中,法院調查發(fā)現(xiàn),涉案車輛由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口,原本作為寶馬中國公司的自用車輛,使用近5000公里后,轉售給北京德特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后者將該車轉售給錦麟公司,之后錦麟公司將該車以新車出售給賈女士。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錦麟公司構成欺詐,判決三倍賠償賈女士購車款1300余萬元。該案為終審判決。

對于賠償金額的認定,法院表示,具體到本案,涉案車輛的價格最低不低于開具發(fā)票上載明的金額,現(xiàn)賈女士僅以發(fā)票上載明的金額作為基數(shù)主張的增加賠償金額不高于其依法應獲得的懲罰性賠償金,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據(jù)介紹,該案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消費者獲賠金額最高的一起消費欺詐案。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表示,這表明該院依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認定欺詐裁判尺度統(tǒng)一明確,對于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經(jīng)營欺詐行為并不因為汽車標的額價格高就否認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強。

■ 焦點

車改公里數(shù)是否構成欺詐?

銷售商是否告知消費者是關鍵,法院認定銷售商隱瞞修改公里數(shù)實情,構成欺詐

根據(jù)二審中的法庭調查,寶馬中國公司向法院的回函和德特公司提交的與錦麟公司之間的交車單,能夠相互印證涉案勞斯萊斯汽車在交付賈女士前至少行駛了5095公里。那么錦麟公司是否將這一情況告知過賈女士一方就成為判斷關鍵。

法院認為,從當事人陳述及有關證據(jù)看,本案中訴爭的《汽車銷售合同》并未記載交付車輛時的里程數(shù),在德特公司出示了蓋有錦麟公司公章的載明里程數(shù)(5095公里)的車輛交接單前,錦麟公司在庭審中一直向法庭陳述向賈女士銷售的是新車,并未提及過涉案車輛存在使用過的情形。這些重要情節(jié)足以使法院相信錦麟公司在出售時確實是按照未使用過的新車向賈女士進行出售,并未如實向其說明該車的實際使用里程。

主審法官表示,本案中涉案車輛作為全球知名品牌且合同總價逾500萬,錦麟公司居然能夠將其在行駛超過5000公里的情況下作為新車順利出售而在長時間內不被購買人發(fā)現(xiàn),基于此,法院相信賈女士一方購車時看到的并非是逾5000公里的行駛里程。

結合賈女士提交的視頻資料等材料反映該車在使用一年多以后顯示里程僅為1000余公里的情形。法院認為錦麟公司在其持有涉案勞斯萊斯車輛期間修改了涉案車輛的里程數(shù)存在高度可能性,故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以上分析,法院認定錦麟公司存在告知賈女士虛假情況及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法院因此認定錦麟公司在銷售車輛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作為經(jīng)營者,其故意隱瞞行駛里程的行為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法院就此支持了三倍賠償。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稱的增加賠償金額系對經(jīng)營者欺詐行為的震懾與懲罰,與消費者受到的實際損失并無必然聯(lián)系,故法院作出了上千萬的賠償。

■ 延展

三中院:消費欺詐占汽車銷售糾紛案八成

目前正值汽車行業(yè)中所稱的“金九銀十”銷售旺季,北京市三中院昨日上午通報稱,目前機動車銷售“欺詐”問題開始突顯,占全部汽車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八成。法官借此發(fā)布相應法律解析,提醒公眾加強甄別,謹防受騙。

根據(jù)三中院統(tǒng)計,自2013年至2018年9月,該院共受理并審結汽車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72件,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涉及適用懲罰性賠償案件共計42件,也呈逐年遞增趨勢,如2013年的5件中只有一件主張懲罰性賠償,到2014年上升至35%,2016年到70%,2017年達80%的比重。該類案件就是人們常說的“消費欺詐”。

該院民三庭庭長侯軍介紹,從訴訟請求上看,汽車消費者的請求主要集中在“消費欺詐”引發(fā)的糾紛、因汽車質量與實際不符的糾紛、因汽車價格費用引發(fā)的糾紛等四類。在認為“消費欺詐”主張的懲罰性賠償案件中,消費者發(fā)現(xiàn)經(jīng)營者涉嫌存在隱瞞信息、標簽瑕疵、虛假宣傳等問題,如隱瞞汽車售前存在過維修或使用信息為22件,發(fā)動機存在安全隱患的8件。相較于二手車,新車糾紛最多,為55件,4S店授權經(jīng)銷商作為被告案件數(shù)量最多,達50件。

侯軍表示,在審理中出現(xiàn)的問題是目前缺乏統(tǒng)一規(guī)范標準,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無法鑒定或現(xiàn)有技術難以堅定的情況屢有發(fā)生。因此汽車銷售行業(yè)相應配套法規(guī)政策尚需完善,法律適用方面尚存在部分空白。因此因技術結構復雜,消費者舉證難也是該案審理難題之一。

侯軍建議,消費者購買汽車前應通過4S店營業(yè)執(zhí)照一欄識別有無供應商授權書,認真審閱合同和查驗車輛,保證隨車單證齊全,注意保存單據(jù)和交易留痕,多種方式理性維權。

此外,經(jīng)營者也應完善銷售服務體系,行業(yè)加強監(jiān)管、建立投訴機制。

關鍵詞: 勞斯萊斯 購車款 欺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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