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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消息!手機放在健身房儲物柜丟失了 誰該擔責?

時間:2023-06-30 13:34:32    來源:華商網(wǎng)    


【資料圖】

健身時將物品存放在更衣室儲物柜,手機卻丟了……責任在誰呢?近日,商洛市商州區(qū)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王某在某健身房健身時,將自己的手機及衣物等隨身物品存放于健身房更衣室的儲物柜內,離開時發(fā)現(xiàn)手機丟失。隨即告知健身房工作人員,并向公安機關報案。警方對現(xiàn)場進行勘察發(fā)現(xiàn)儲物柜有被撬痕跡。但因更衣室未安裝監(jiān)控,無法確定手機何時由何人竊取。

王某以某健身房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手機被盜為由,多次與健身房負責人協(xié)商賠償事宜,健身房負責人稱,健身房內張貼有“請保管好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負責”的字樣,其已盡提醒義務,故不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健身房賠償手機損失。

原告的手機丟失雖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但健身房作為消費場所,應對消費者的財產(chǎn)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雖然健身房張貼有 “請保管好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負責”的字樣,但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不應通過格式條款免除其相應責任。

而本案中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能判斷更衣室內的儲物柜只是起到暫時存放隨身衣服的作用,缺乏與貴重物品保管相稱的安全手段,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識不強,未能對自己的貴重財物盡到審慎保管的義務,原告亦應對其財產(chǎn)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xié)議:被告賠償原告手機損失800元。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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