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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藩王違法成本有多低:打死6名家奴,罰去2年俸米

時間:2022-05-08 13:35:29    來源:《皇明祖訓》《大明律》《明宣宗實錄》《明英宗實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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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中"八議"的第一條就是"議親",具體為"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藩王亦屬于此類。而對應的定罪流程是:"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后,無視"八王之亂""七國之亂"的歷史教訓,以"藩屏帝室"為由執(zhí)意分封藩王。不僅如此,為了保證自己的子孫能夠充分享受榮華富貴,他還給藩王了賦予了諸多特權(quán),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藩王低下的違法成本了。可以簡單概括為:言官不得告,司法不得審,重罪不加刑。

一、言官不得告

也就是說,言官彈劾藩王,如果皇帝認為這是小事,就視言官為離間皇家成員關(guān)系,按律當斬;即便是大奸大惡之事,如果皇帝感覺證據(jù)不足,也會殺言官。如果是普通百姓想要揭發(fā)藩王的行為,更是要先殺揭發(fā)者,而后流放其家人。

根據(jù)《明仁宗實錄》記載,原山西按察使陳諤曾因故丟官,仁宗繼位后大赦天下,理應重新起復陳諤,但只因他曾在擔任湖廣按察使任時,指責過楚王,仁宗就認為陳諤乃是小人,于是將其進一步貶為海鹽知縣。

不過,隨著明朝削藩政策的深入推進,藩王的地位有所降低。自宣德時期之后,言官彈劾藩王的事情開始多了起來,但即便如此,言官彈劾藩王仍然是一件非常冒險的事情。比如說,根據(jù)《明宣宗實錄》,山西道監(jiān)察御史梁軫曾在上疏奏告王府違禮之事,結(jié)果自己反而被以"不遵祖訓"為由貶為云南元謀縣典史。

到了明朝中后期,藩王地位進一步降低,甚至喪失了對王府內(nèi)部官員的人事、考察及司法權(quán),這個時候才有官員敢義正言辭的揭露藩王的不法行為。但就整體而言,活躍于明朝政治舞臺的言官并不太敢肆無忌憚的攻擊藩王,畢竟朱元璋定的祖制就在那里放著,皇帝隨時可以拿這事追究言官責任。

二、司法不得審

可以看出,不管是《皇明祖訓》還是《大明律》都明確規(guī)定,除非皇帝特許,普通司法部門根本無權(quán)過問藩王違法事宜。而在古代,統(tǒng)治階級一直視皇家顏面高于一切,除非是極特殊的情況,否則不可能允許司法部門插手皇家之事。

事實上,《皇明祖訓》對藩王犯罪的議罪流程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

"凡親王有過重者,遣皇親、或內(nèi)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內(nèi)官召之至京,天子親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實跡,以在京諸皇親及內(nèi)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間,五見天子,然后發(fā)放。"

也就是說,藩王犯罪后,皇帝一般先遣皇親或者內(nèi)侍召藩王進宮,如果召了三次還不來,就派流官與內(nèi)侍一起去將藩王召進宮中?;实郛斆嬖儐柗醯倪`法行為,如果說確實屬實,則會要與在外或在京諸親商議如何處置。至于藩王要在京城留十日,這十天內(nèi),皇帝要召見藩王五次,然后進行發(fā)落。

而如果有人膽敢違反這一規(guī)定,《皇明祖訓》也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見天子,私下傳致其罪,……都督府捕奸臣,奏斬之,族滅其家"。所以在明朝,藩王無論犯下什么罪行,都必須等待皇帝親自裁決,如果他人越權(quán)干預,基本都是必死之罪。

三、重罪不加刑

《皇明祖訓》規(guī)定了藩王犯罪后量刑的基本原則,即:"雖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則降為庶人,輕則當因來朝面諭其非?;蚯补僦I以禍福,使之自新。"這里所謂"不加刑",指的是《大明律》規(guī)定的"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洪武之后,明朝皇帝在基礎(chǔ)上進行了適當?shù)淖兺?,但整體而言尺度沒有超出朱元璋所定下的祖制。簡單概括為如下:

訓斥。也就是《皇明祖訓》里面的"面諭其非",洪武時期藩王較少,皇帝有精力挨個叫過來訓斥幾句,洪武之后皇帝就沒有這個精力了,于是更多是以下旨書面訓斥為主了。比如說,正統(tǒng)五年,靖江王朱佐敬貪淫不法,朱祁鎮(zhèn)命"以敕切責"。

罰俸。皇帝根據(jù)藩王所犯罪行之輕重,酌情扣除其俸祿,以示警戒。比如說,成化十二年,趙王朱見灂強買良家子充宮人,因怒殺十一人?;实哿P其革去冠帶,減祿米三之二,并下敕切責。值得注意的是,不過這個削減俸祿并不是永久的,一般短幾個月,長則一兩年也就恢復了。

降低身份。如果是藩王,可能是剝奪爵位;如果是嫡長子則剝奪去承襲王位的權(quán)力;如果本身就是庶子,可能直接就貶為庶人了。比如說正統(tǒng)十三年,永和王朱美塢"烝其庶母,亂其妹",英宗以其"黷壞人倫,傷敗風化,罪在十惡",削去王爵,降為庶人。

賜死。這是最嚴重的處罰方式了,除非是犯了十惡不赦的大罪,否者都不會這樣。正德期間,寧王朱宸濠叛亂,朱瞻基也不是立刻選擇將其處死,而只是將其囚禁,只不過后來朱宸濠三番五次激怒朱瞻基,朱瞻基才下令將其處死。

四、結(jié)束語

可以看出,藩王犯罪后,從緝拿、審問到最終的定罪,每個環(huán)節(jié)都充斥封建王朝制度下統(tǒng)治階級的特權(quán)思想。在這種特權(quán)思想的支配下,藩王的違法成本特別低,比如說萬歷二十三年,山陰王朱俊柵打死家奴六名,神宗只是命人罰去他的俸米二年。然而,一個藩王何須靠俸祿而生活,這種懲罰基本沒有任何實質(zhì)性的懲戒意義。也正是因為如此低下的違法成本,讓藩王可以肆無忌憚的為非作歹,最終演變?yōu)樘涂彰鞒@座大山的蛀蟲。

史料來源:《皇明祖訓》《大明律》《明宣宗實錄》《明英宗實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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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鍵詞: 違法成本 可以看出 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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